长春市二道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杰等同志辞去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王杰等同志的辞职请求,经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接受王杰、蒋瑞滨、吕子平辞去长春市二道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常委会
20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