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胡俊生本人请求辞去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长春市二道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决定,接受胡俊生同志辞去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常委会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