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考试的试行办法
新闻时间:2009-06-12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考试的试行办法

 

(2009年3月25二道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维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任命前法律考试人员范围是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提拔(含非执法部门平级调动到有执法职能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任命前法律考试试题依据参加考试人员各自工作特点而定。考试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任命前法律考试采取集中统一组织,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答卷时限为二小时三十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统一标准计分,60分为及格。对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第五条  应参加任命前法律考试而未参加者或经补考仍未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六条  严格考试纪律。考试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答卷由监考人密封。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七条  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评卷工作;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和考试结果的备案并向应考者所在单位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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