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有关规定
新闻时间:2008-02-29 03:15     稿件来源:  
 

(2004年3月24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执法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宪法、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项目的提出

    1、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初提出拟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执法检查建议项目。

    2、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并列入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并审议。

    3、执法检查项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在七个工作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4、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追加或者取消执法检查项目,并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以办公厅文件通知相关单位。

    三、调查研究

    1、调查研究是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把调查研究贯穿到执法检查工作的始终。

    2、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部门提出执法检查项目,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使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3、执法检查项目确定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部门要深入进行社会调查,特别是要掌握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4、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相关部门要在充分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要求等。

    四、组成检查组

    1、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

    2、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应当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吸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

    3、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包括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民参加执法检查。

    4、执法检查要坚持公开的原则,注意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了解、监督、支持和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5、执法检查时可以分组进行,做到有分有合;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发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增加检查实效。

    6、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前,应当组织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检查的重点,收集有关材料,作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五、检查的实施

    1、执法检查组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轻车简从,明察暗访相结合,注重检查实效。

    3、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六、形成检查报告

    1、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要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深入研究,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撰写,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实事求是地评价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广泛征集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市民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七、主任会议

    1、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2、主任会议对执法检查情况不满意的,执法检查组应当补充检查或者重新检查,对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

    八、常委会审议

    1、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审议,执法检查组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执法检查报告。

    2、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市民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九、督办落实

    1、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办公厅文件转发有关机关。

    2、有关机关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3、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机关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4、主任会议在三个月内,听取有关机关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

    5、有关机关整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形成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常委会会议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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