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新闻时间:2008-03-07 11:44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孟德喜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于8月下旬开始对全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这次检查工作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孟德喜任检查组组长,成员除部分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外,还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有关专家参与检查。鉴于农产品质量涉及面过于宽泛,且前几年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执法检查中对部分食用农产品已进行过检查,为了提高检查的针对和实效性,我们在这次检查中把重点放在蔬菜上,包括蔬菜的生产和流通领域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组于9月4日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先后听取了市政府农业、工商、牧业等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情况汇报。9月5日—20日,检查组分成若干小组,分别赴绿园、宽城、农安、德惠等县(市)、区的城西、合心、兰家、奋进、布海等乡镇和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蔬菜批发市场,检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情况。这次检查工作既有明察,又有暗访;既有面上的检查,又突出重点,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环节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除听取相关汇报外,又分别召开管理人员、农民群众、经销商等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了更加真实了解蔬菜质量安全状况,检查组还随机到各类市场对蔬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同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委托全市十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贯彻实施该法的情况进行自查,配合了全市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的基本情况

    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多年来一直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加强了统一领导和协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载体,以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切入点,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认真解决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部2006年到2007年二季度的7次例行监测结果显示,我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在90%—96%之间,平均排名在受检的37个城市中列第18位;畜禽产品中瘦肉精和磺胺类等药物残留监测均没有发现问题,在36个受检城市中列第1位。总体上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各项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的深入开展使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稳定提高,提升了我市农产品竞争力。

    (一)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农业、牧业、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分别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法律,掌握法律要求,明确了职责任务。市农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组织了大型宣传启动仪式,上下联动,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日”活动。牧业、工商、质检系统也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开展了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法律关系主体较多的实际,对农产品质检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广大种菜农户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了各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义务、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职能职责。市政府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农业、牧业、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又分别成立了绿色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强化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分别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和督办,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制定了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在全市以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行业协(学)会等为重点,全面实施农业标准化管理。市政府加强了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处理应急措施,成立了指挥处理领导组织,制定了应急预案,明确了机构,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启动了农产品市场准入、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监管和农产品安全预警制度,强化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三)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注重产地环评。各级政府本着“基地发展,环评先行”的原则,认真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和治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全市目前已完成新菜田基地环评检测7110公顷,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监测面积达到11万公顷。二是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技术指导和投入品使用监测监管。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培训、指导,印制了无公害蔬菜认证证书,经常检查督促其开展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并会同牧业、水利等部门开展了主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实行药残例行监测和专项抽检。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对农(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市场专项整治系列行动,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光复路、台北大街市场以及各商场超市进行治理。全市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得到较好控制。

    (四)实行市场准入,加大对农产品市场监管力度。农业、牧业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蔬菜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规定,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并建立市场经营责任追究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等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对进长外埠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对进入长春市场的蔬菜、动物及产品经营企业和业户进行专项考察和审核,特别是加强外埠动物产品的报验管理,努力把不合格产品拒之于长春之外。工商部门制定了流通领域农产品经营准入标准,对全市所有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查,认真落实主体资格,逐户落实后续监管责任,加强了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管。

    (五)推进质检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能力。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同时,加大了投入,分层次有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建立了省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即长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检测蔬菜水果、粮油作物、农业环境、农作物种子、化肥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农业投入品提供了条件。在市场监管方面,购置了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车,城区各个工商分局购置了快速检测设备,市场、超市主办单位也分别购买了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箱。目前,全市市、县、企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初步形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对食品安全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从检查情况来看,目前开展的一些宣传活动影响还不够大,效果不尽理想,仍有一些生产企业和种植、养殖农户、经营业户并不十分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的农民虽然知道这部法律,但对于一些具体的农产品生产规程和要求、投入品的限制管理以及检验标准等不甚了解,导致违法使用农药、化肥等问题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还没有引起全社会重视,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程度较低,在我们抽查的7个蔬菜流通市场,明确标示出售无公害蔬菜的只有两家,一些无公害绿色食品得不到相应认可,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二)对外埠产品监管力度不够,检测手段跟不上。据统计,我市城区每年有20余万吨的蔬菜产品需要从外地购进,外埠蔬菜目前已占长春市场的近三分之一。其他主要瓜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也主要靠外埠产品供给。大量外埠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储运、保鲜等环节难以全程进行监控。在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缺少专业检测人员,检测不够规范,有的只能依靠市场速测设备进行准入抽查,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差,农产品质量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三)经费不足,监管缺乏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还有较大缺口,农业标准化推进、检测机构建设、监督抽查、例行监测和农业行政执法等工作所需经费严重不足。在产品监测上,法律规定应当开展的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检测设备不够,能力不足,监测的农产品品种、区域范围、抽样数量非常有限,不足以监控全市量大面广的各类市场和农产品。同时,例行监测活动难以有效开展,国家规定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允许收费,各级检测机构又属于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没有固定经费保障,组织安排定期定量抽查检测很困难,使一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不能到位。

    (四)监管体系不完善,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农业、牧业、工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执法中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导致监管方面执法力量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如在市场准入管理中,法律只赋予农业部门监管检查的责任,而没有处罚权,违法问题难以最终解决。法由谁组织宣传,综合执法队伍如何组建等一系列问题都不明确。市及各县(市)、区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有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委托质检技术部门承担,明显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有的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五)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体系薄弱。我市传统农业比重大,地域差异明显,生产经营相对分散,传统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方式还普遍存在,不利于统一品种、品质和规格的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面临诸多困难,很多基层农业站所在机构合并后出现弱化倾向,办公条件差,工资待遇低,机构和人员不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等民间组织队伍建设滞后,作用发挥的不够。

    (六)蔬菜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是城区仍有部分污染菜田。虽然政府近年来采取措施加大城区污染菜田的退出工作,目前全市7个乡镇793公顷污染菜田已有567公顷改作他用,但仍剩余200多公顷污染菜田在继续从事蔬菜生产,产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二是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还没有完全得到遏制。在检查中发现,有的蔬菜种植基地虽然自称从未使用过违禁农药,但我们在菜地中仍然发现含有违禁农药的包装袋,在一些瓜菜水果基地,还发现含有增甜剂、催熟剂等违禁化学药品的包装物。三是流通市场还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产品。在此次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分别对我市沃尔玛、恒客隆等多家超市和农贸市场的蔬菜进行了抽检,共检测样品35个,农药残留超标率为8.57%,其中有的大型超市的小白菜、油菜以及部分农贸市场的西红柿等商品均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

    三、几点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落实民生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举办宣传专栏,开办专题节目和印发宣传单等形式进一步开展宣传活动,继续组织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培训班,搞好学习培训。宣传培训工作要突出重点,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的同时,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了解和关注。通过学习培训和宣传,增强各级主管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长期的历史任务,列入本届乃至今后多年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业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建立质量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农业、牧业、工商、质监、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任务,作为岗位责任制的内容把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等必要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三)完善执法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检验机构,强化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要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测程序和办法,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格查处高毒高残留违禁投入品的经营和使用,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四)继续推进基地建设,加强源头管理。根据我市蔬菜供给需要,进一步抓好无公害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在规划环评基础上加大对新菜田道路、水电等设施投入。要普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引导农民合理施肥、科学用药。同时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做好生产记录。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推广标准化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生产技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技术培训,培育和扶持我市优质、名牌农产品生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的保护和监管,按照蔬菜产地环境要求,对剩余的污染菜田,要尽快采取措施退出农产品生产,对违反规定仍继续生产的,要严格查处,切实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强化流通市场监管,严把准入关。政府及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落实人员和责任,完善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推进农产品流通市场管理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要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制,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等市场安全保证措施,对退市的农产品要研究具体处理办法,严禁通过其他渠道再次流入市场。在管理手段上,要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制定外埠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具体办法,通过产地认证、市场准入等,加大监管和抽查力度,做到既要严格把关,保证产品安全,又要维护市场稳定。 

    (六)尽快研究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办法。

    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无具体细则。如在检查中发现对一些劣质农产品执法部门查处却无具体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市适时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文件进行细化和完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监管能力,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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