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新闻时间:2021-04-29 08:28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42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市内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

国有自然资源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等。 

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助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突出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效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对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突出资产确权登记、资产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内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三、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在届初或者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在其他年份,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一个专项报告,并要求市政府提交书面综合报告。

四、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市政府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效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市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科学、准确、及时、完整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市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形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子报告应当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

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收集整理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市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视察或者调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七、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资本回报水平,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九)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九、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

十一、市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持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与审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预算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专题调研报告等,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常委会财经专家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三、市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将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纳入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依托长春市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之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信息实现互通共享。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信息。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支持引导各地依法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和做法,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合力,提高整体监督实效。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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