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解读
新闻时间:2022-06-27 16:50     稿件来源:  
 
  

当前,长春市疫情防控实现社会面清零,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部署要求,一鼓作气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我们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解读如下: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都有哪些?  

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新冠肺炎是哪一种法定的传染病?应当采取哪一种法定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是最高、最严格的传染病防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疫情严重情况,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在疫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直接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在新冠肺炎暴发和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新冠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传染病防治工作:(一)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三)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四)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七)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医疗机构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求,结合本企业和基层营业网点实际,细化、实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网点的寄递服务工作,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严格员工管理,员工上岗前,要准确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正确佩戴医用口罩;(二)要求客户做好防护,客户进入营业网点要通过体温测试,对于未戴口罩的客户劝说其正确佩戴口罩;(三)做好场所和物品消毒工作,各类用品用具要进行消毒,邮件快件要消毒,处理邮件快件后双手要消毒并用流水清洗,营业场所要消毒,保持通风换气;(四)及时报告情况,正常运营的网点每天要向上级报告营业人员身体有无异常情况,如营业人员或其家属出现疑似病情,要及时安排就诊,严格遵照医嘱治疗,网点立即暂停业务。有确诊病例的,要对密切接触人群进行感染排查,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和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杜绝瞒报、谎报。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四)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五)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拒绝配合管控、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控、管控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应检尽检”规定,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发热等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新冠病毒肆虐下,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企业无法履行合同,引发违约,合同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疫情防控措施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因此,在合同一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也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在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办公厅20201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中也作出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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