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职责
新闻时间:2008-04-21 05:01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2、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按程序提出审议报告;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决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同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报告。

  4、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常委会年度和五年立法建议项目;草拟或者参与草拟法规草案,适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对拟进行常委会一审的法规草案,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5、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如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6、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检查、调查,提出常委会视察、检查审议的建议事项及常委会议题,负责做好常委会的视察、检查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草拟视察、检查及审议意见的报告。

   7、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部分,提出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实施错案责任追究情况。

  8、负责处理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信访事项。

  9、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10、负责草拟以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材料及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11、负责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2、负责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管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

  13、对口接待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来长的检查、调研工作。

  14、负责做好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专业代表小组的工作及有关代表的联系工作。

  15、收集、编发与本委有关的各种信息。

  16、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1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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