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期起止时间为10月20日至4月6日,共计169天——《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时间:2018-09-29 11:05     稿件来源:  
 
    供热期共计169天;对室温有异议的投诉有了基本的程序;供热企业有了健全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记者从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市第一部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有了法规保障。

城市供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供热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条例,并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条例》结合我市气温变化实际,将供热期的起止时间规定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供热期共计169天,比此前供热期开始时间提前5天,停热时间提前3天,供热总天数增加两天。《条例》同时明确,气温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同时规定,热用户有用热的权利,也有停止用热的权利,允许热用户停热,但是应当缴纳不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2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可以申请测温退费,《条例》规定了测温退费的基本程序:先由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有异议的再由供热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免费测温;还明确检测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还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日退还热费;由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标的,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条例》建立供热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同时,为了解决供热经营企业能进不能出、缺乏退出机制的问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供热经营企业退出机制。《条例》理顺了供热管理体制,明晰了市区两级管理体制,使得市、区两级权利配置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规范了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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