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表决办法
(2020年1月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按表决器方式,以赞成的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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