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新闻时间:2018-02-08 15:24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书面)

20171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共制定修订修改法规10件,废止1件,对3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就制定修订供热管理条例、地下管廊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10件法规开展了立法调研。

一、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法制委员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努力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服务常委会加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立法工作得到全国人大、省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对清理范围内的78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相关部门协调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统一审议了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通过对这些条例的修改和废止,营造了公平环境、便利了群众办事生活,使国家的改革政策在我市得到顺利执行。

(二)促进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着眼于解决民生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稳定,统一审议了《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引入了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在公安出警、告诫书送交等环节加以细化,成为2016年国家《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在全国最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统一审议了《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明晰了政府部门责任,更有利于保障燃气供应、方便服务群众。

(三)助力打造美丽长春。为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审议了《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后的条例,确定了计划用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权交易和合同节水以及取用地下水总量控制等制度,有利于建设节水型社会,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

二、改进立项工作,科学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计划

(一)组织编制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为科学安排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目标任务,规范、有序推进我市立法工作,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站在加快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新起点上,按照形成有长春特色的、较为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的目标,组织编制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做好编制工作,广泛征集规划项目建议,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论证立法规划草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关注民生、加强城市管理和推进教育卫生发展等方面共确定了立法项目51件,其中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的21件;待条件成熟提请审议的16件;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调研论证的14件。立法规划的编制对加强我市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组织编制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为推进2018年立法工作有序进行,从20177月份开始,启动2018年常委会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共确定立法项目共21件,即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11件和调研项目10件。坚持和完善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机制和立项论证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向市直部门、市人大代表、社会组织、广大市民等方面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协调,拟定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对拟列入立法计划的制定安全生产条例是否符合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及时通过省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请示,确保不越权立法。编制立法计划时,注意把握和体现以下原则: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选择立法项目;坚持突出重点,突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立法项目;坚持相对成熟,优先考虑立法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立法数量与质量、立新法与修旧法、与省人大立法相衔接等关系。

三、积极探索创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不断创新改进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基层人大、立法联系点等方面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借鉴立法专家、专业学者的“外脑”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

(一)充分研究吸纳常委会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一审法规草案以后,及时收集整理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比如,审议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就审议意见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关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形成共识性的解决办法。对每件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都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逐一做好反馈沟通和解释说明工作。

(二)改进统一审议工作方式。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逐条研究机制,委员会全体会议之前,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逐条研究、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博采众长。建立法规草案表决前论证制度,选择有关法规草案,在常委会表决前,邀请专家学者对草案表决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对法规草案中焦点、难点问题,拟定不同的解决方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中审议。对审议意见分歧较大的个别法规条款,探索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单独表决。

(三)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与编制立法规划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寄送立法资料,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本辖区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论证、逐条审议研究等活动,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尽可能多地发挥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

(四)改进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审议修改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途径,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设立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通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建立新闻媒体全程跟踪采访报道立法工作的制度,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立法。建立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制度,解读立法宗旨、重点和亮点,通报法规实施工作打算,推动法规有效实施。通过多种载体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消息,向社会公众、市人大代表等方面征求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入区人大、街道、社区、企业、学校、农村、基层立法联系点,倾听基层单位、基层群众、行政相对人的立法诉求。

(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专家顾问作用。牵头完成了新一届常委会立法顾问的聘任工作。确定了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法制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负责同志及专家学者在内的20位立法顾问。顾问人员结构层次比较高,政治素质过硬,职业素养好,成为立法工作的智囊团和人才库。积极借助地方立法专家顾问的外脑作用和资源优势,广泛开展了立法调研、上位法意见征求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地方立法工作。全年接收地方立法专家顾问提交的地方性法规建议300余条,多条意见建议被采纳吸收,切实推进了科学立法,增强了监督实效。

(六)健全立法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小班子、一条龙”的做法,相关部门联合组建立法工作小组,加强立项协调、起草协调、审议协调、报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常委会一审前,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统一审议阶段,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起草部门参加调研座谈、草案审议修改。对于审议修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常委会表决前,提前将法规草案表决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主动汇报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七)强化现行有效法规的汇编和宣传工作。为方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市民学习使用法规,按照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编辑出版《长春市地方性法规(2017年版)》。收录了1987年至2016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83件,约60万字。举行了新书出版发行仪式,强化地方性法规宣传。汇编出版发行后,社会反响效果良好,得到兄弟城市及社会各界的一致称赞。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以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对市政府和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主动审查工作。全年共接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政府规章4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6件。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要件审核和登记备案。对所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进行了主动审查,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当的”和“相抵触的”情形进行了重点审查,在与相关专委会、市政府法制办以及文件制定机关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建设。结合中央提出的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总结近年来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提出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促指导。全年开展区市县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5次,全面了解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区市县人大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辅导。

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立法工作水平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在建设学习型专委会、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党的理论和立法业务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学习教育中提高党性修养、端正工作作风。加强立法业务学习。组织法制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修改后的立法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组织参加常委会人民讲堂,聘请省人大法制委有关领导就如何做好统一审议工作进行了专题辅导,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为法工委充实了1名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同志,增强了立法工作力量。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专题培训和省人大实体性地方性法规点评会。围绕完善立法机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开展专题调研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做法。组织编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手册》,制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法制委员会规范化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全年完成了《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简易体例立法研究》2篇调研报告,对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第二十三次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做了《立百姓期盼之法规破解城市管理之难题》的经验交流发言,围绕《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制定,交流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立法聚焦于党委决策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着力通过地方立法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注重发挥地方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等方面的经验,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这是我市这些年来首次在大会上做交流发言。

2018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的第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法制委员会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认真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立足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法履行法规案统一审议职责,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为加快长春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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