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长龙等辞去职务的报告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接受了白绪贵辞去长春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和张德友辞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第十一次会议接受了张敬安辞去长春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第十二次会议接受了刘长龙辞去长春市市长职务的请求;第十七次会议接受了于春辞去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和李炜姝辞去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特此备案。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