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新闻时间:2023-01-28 15:39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书面)

(20221214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聚焦省市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长春振兴发展率先突破贡献法治力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始终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的最高政治原则,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张落地生根。

(一)坚定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中心工作,主动适应“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三强市、三中心”“六城联动”“十大工程”等目标任务,提供有效法治支撑。

(三)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向市委请示,上一年度立法工作向市委报告,涉及重大体制改革、重大政策调整和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对常委会审议制定、修订、修改、废止的18件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

(一)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对制定《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审议过程中,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提出40余条修改建议。条例是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后,全国首部促进人才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继去年《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后又一部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规。

(二)围绕基层社会治理,对制定《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审议过程中,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委部署,按照构建平战结合社区防控体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两个条例草案共提出70余条修改建议。制定两个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我市基层治理成果和经验的总结,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法治支撑,对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围绕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对制定、修订和修改《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等4件法规进行统一审议。在对制定《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修订《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修改《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审议过程中,委员会按照都市圈建设要求,从加快培育内需体系、推动文商旅体产业发展,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落实省市委关于全域禁烧的部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四个条例草案共提出100余条修改建议,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

(四)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修改和废止《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6件法规进行统一审议。为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常委会修改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废止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委员会认真落实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标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完成了四个议事规则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对人事任免办法修改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我市人大常委会是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全国首个对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进行全面修改的地方人大。这次修改,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推动新时代我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围绕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开展立法调研。委员会围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长春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长春市开发区条例》《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7个调研项目,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要规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为编制2023年常委会立法计划做准备。其中,《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列入了2023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项目。

(六)完成2021年结转法规的报批工作。去年12月份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委员会第一时间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期间,委员会积极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协调,报送相关资料,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及时与相关部门研究答复。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个条例。委员会及时公告公布施行,并做好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

(七)开展立法“回头看”工作。委员会已经连续4年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开展“回头看”。每年选取若干部法规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情况报告,了解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今年,委员会对《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分别听取了执行情况报告,了解实施情况,总结存在问题,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好法规,及时提出有关修订或者修改建议。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委员会把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不断创新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式、程序、机制,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一是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广泛征集项目。二是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每件法规草案一审后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三是每件法规草案一审后都在长春日报和常委会网站上刊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四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

(二)充分发挥常委会立法顾问外脑作用。聘请立法顾问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委员会今年完成了新一届常委会立法顾问聘任工作。组织了立法顾问聘任仪式,志厚主任参加仪式,向立法顾问颁发聘书并讲话。在立法过程中,每件法规草案都组织召开立法顾问会、专家论证会,听取并吸纳他们的意见,用好外脑,提高立法质量。今年立法顾问共参与16件法规的论证,提出1000余条修改意见,其中200余条被采纳。

(三)把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成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了“民意直通车”作用,已经成为基层群众、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常委会直接了解群众意愿的平台。委员会今年完成了新一届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工作,实现了县(市)区和开发区全覆盖。重新制定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推动联系点的职能拓展,由“立法中”向“立法前”和“立法后”两端延伸,把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成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

四、坚持计划先行,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了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规范、高效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委员会编制了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一)完成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从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惠民立法、弘德立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9个方面,安排了58件立法项目。其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29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18件,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11件。

(二)完成对2022年立法计划的调整工作。为克服疫情影响,确保今年立法任务如期完成,519日,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推进会。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对今年常委会立法计划进行调整。主任会议通过调整的立法计划后,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推进立法计划实施。

(三)完成2023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立法计划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着眼急需,急用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维护法治统一。紧扣高质量发展、紧扣改革需求、紧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科学安排立法项目。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共15件。其中,拟提请审议的项目8件,拟开展调研的项目7件。

五、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今年,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组织了三次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委员会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修改了《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废止了《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

(二)对涉及计划生育限制性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委员会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计划生育限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没有涉及清理内容,2件规范性文件涉及清理内容,已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废止。清理情况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报告。

(三)对涉及限制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委员会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修订该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报告。

六、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委员会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加强对相关单位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审查监督。全年共接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11件,按照法定程序,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及时进行了审查,未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等应予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同时,认真总结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草了关于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委员会还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情况进行了调研,督促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工作。

七、坚持职能定位,做好依法治市有关工作

牢牢把握法治建设正确方向,从人大职能出发,推动法治长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一)完成常委会审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书面)》有关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定,市政府应当在今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由于疫情原因,市政府未能按时形成报告。5月,委员会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5月末市政府形成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629日,常委会书面审议了这个报告。

(二)完成常委会依法治市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报送了《法治长春及法治社会建设2022年推进任务措施》和《2022年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任务措施》;对《长春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创建工作任务清单(2022年版)》涉及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务进行分解量化,并按要求报告和落实。

(三)做好依法治市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加强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召开的反电信诈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市域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会议和活动。按照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梳理案例,形成工作总结。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为2023年底前实现全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创造基础条件。

八、坚持凝心聚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月,在疫情迅猛暴发、快速蔓延的紧急关头,委员会按照机关统一部署,全面投入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当中。委员会领导带头,奔赴疫情最重的宽城区,担任包保小区的临时党支部第一书记,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包保小区防疫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委员响应,自觉支持参与抗疫,在各自岗位上维护大局稳定,依法履职尽责,合力打赢疫情防控战争。委员会干部第一时间迅速下沉到朝阳区永昌街道、南关区新春街道,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6月至年底,按照机关统一安排,委员会全力完成小区疫情防控、防灾减灾、兑现 “微心愿”等任务,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随时进行动态转换。

九、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一)完成志厚主任交办工作。委员会对志厚主任批示的17个文件建立台账,由专门人员登记存档,相关人员落实办理。其中,7件要求阅处的文件,委员会认真开展了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向志厚主任报告了结果;10件要求阅研的文件,委员会认真组织进行了学习研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工作。一是认真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征求意见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法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16条。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11条。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征求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39条建议。二是配合上级人大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我省调研的地方立法座谈会,在会上做专题发言,汇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为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调研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十、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委员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学习、完善制度、加强研究、提升素质,积极在建设学习型部门,提高立法能力上下功夫。

(一)强化理论武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定”,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深入理解内涵,精准把握外延,坚持知行合一,把思想和行动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二)注重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组织的立法培训,提高立法专业能力。一是组织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2022年地方立法培训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武增等领导同志在培训班上授课。委员会全体同志参加培训,组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同志参加培训。二是组织参加全省人大立法人员培训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立法规划室、备案审查室负责同志就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进行辅导授课,司法部有关同志就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进行解读。委员会全体同志参加培训。

(三)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开展立法理论研究,总结立法经验,宣传立法成果。委员会同志撰写了《科学绘就五年立法规划“蓝图”为长春“十四五”振兴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高质量立法助力长春高质量发展》《加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探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长春模式》等文章,在《吉林人大》《长春人大》刊载;在常委会网站及时反映立法工作动态,刊登立法工作方面的文章、信息20余篇。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委员会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立法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立法精细化程度有待继续提高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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