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新闻时间:2022-09-27 13:49     稿件来源: 中国人大网 
 

近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队、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线索来源上,《决定》明确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或者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机关、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移送或转交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决定》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提供鉴定评估服务保障,并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履行修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与执行修复衔接工作机制等。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决定》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限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办理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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