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规定
         
 
日期:2009-09-02     稿件来源:

 

 

  (2009年424日经榆树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保障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团体的法定职责。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和组织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三、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及其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其他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六、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格式规范,字迹工整。有条件的代表最好提交打印件,并交电子文本。

  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均应亲笔签名,并填写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签名应列第一位。

  八、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或者没有解决办法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九、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进行整理和分类,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处理。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受理、并负责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并答复代表。

  十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提出范围、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可以将其退回,并说明理由。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可以将其退回,并说明理由。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十三、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登记,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由交办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不得自行处理。

  十四、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专人负责,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机关或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处理,

  十五、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可采取多种方式,尤其是当面答复的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可邀请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十六、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如果所提问题情况复杂,期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说明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报告。

  十七、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作统一答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需要综合协调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进行协调。

  十八、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凡条件具备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各方面原因近期无法解决的、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答复。

  十九、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再次答复代表。

  二十、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内容要明确、完整,格式要规范。复文应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分别送联名的代表。向领衔代表寄送复文时,应附上办理情况反馈意见征询表,复文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二十一、涉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员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然后答复代表。

  二十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也可以向承办部门提出询问或进行视察、检查。

  二十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是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综合工作机构。负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检查工作,也可以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二十四、承办机关或部门每年应就重点办理建议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二十五、承办机关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综合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报告。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二十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技术支持:长春市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4030026号 本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