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9-09-02     稿件来源:

 

 

  

  2009424日经榆树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人大代表的自身建设,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育履行代表职责所必备的素质能力。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同时搞好自学。

  第三条 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严格依法行使代表权利,积极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涉及民商事和行政诉讼的人大代表要服从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法办事。人大代表不得妨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 人大代表要努力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认真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同时力争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创建和谐榆树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人大代表要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保守国家机密。

  第六条 人大代表要保证按时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因身体原因或因出国、参加全国、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而不能出席大会,会前要提交书面请假报告,报常委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的,由原选区终止其代表资格。

  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请假的,要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所在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 人大代表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围绕我市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个人形式或以代表小组集体形式进行一次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时,要认真行使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小组讨论代表发言要有记录,发言记录交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保存。要针对全市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要依法履行好代表职权,要积极参加三查(察)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条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三查(察)、评议、政情通报会、座谈会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闭会期间,要以各种形式向常委会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全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选民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主动征求选民对自己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每年都要以书面或面对面形式向选民陈述自己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要建立代表履职情况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做为代表小组、代表本人创先争优和代表连选连任的考评依据。对不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原选区可以罢免代表职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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