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新闻时间:2013-10-10 15:32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2013618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会前筹备工作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每个双月下旬举行。如有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意见,对相关审议议题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调研活动,并形成执法检查或调研报告,同时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对接专项工作报告稿,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

第三条  会议举行20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在征求一府两院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意见后,提出本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意见,由分管副主任初审并报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提请秘书长审定。

会议议程一般按如下顺序安排: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其他报告、议案和有关事项→人事任免。会议日程安排的顺序一般是:听取各项报告、议案、拟任职人员供职发言等→审议各项法规草案、报告、议案、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等→表决有关事项→一府两院新任职人员表态发言。

第四条  会议举行10日前,分别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党组会议主要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主任会议主要听取关于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讨论确定会议举行的具体时间、建议议程,初步确定日程安排,研究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和材料。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办公厅负责制定常委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准备工作的责任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会议时间,在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旁听公民。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委)负责确定和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通知列席会议的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研究室负责通知市直各新闻媒体。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名单,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提出,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建议名单等事项,由人选委提请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八条  一府两院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20日,将专项工作报告、法规草案送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根据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0日送办公厅。

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根据办公厅确定的格式、数量,提交报告文本。

第九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人选委负责对接、拟定和落实。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提交拟提请任免的议案和被任免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5日,由办公厅统一将有关审议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和议案,可采取分组或集中审议的形式。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分为两个组,每组设召集人两名,一般在每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确定。

列席会议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委员分别编组,临时确定召集人。

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编入以上各组。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领导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其中市人民政府领导在中间席就座。

常委会委员在会场前区委员席就座,按姓氏笔划排列。会场后区为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席位。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主持词,由办公厅负责草拟;有人事任免事项时,应事先与人选委对接有关程序。会议举行1日前,送会议主持人审核。会前,准备好主持词备份,另送负责会务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3日,办公厅应与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对接,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案及其他报告的主报告机关和报告人。

第十五条  会议举行前2日,办公厅应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参加会议情况,并向秘书长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拟任职人员供职发言及有关人员的辞呈、任职人员的任命书等相关材料,由人选委负责联系、审核和落实。

第十七条  与常委会审议议题相关的专题讲座,一般安排在当次常委会召开前举行。专题讲座主持词及报告人的相关材料,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会场布置,由办公厅负责落实。主要包括印发文字材料、悬挂会标、摆放席位卡和调试音响等。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九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举行23次全体会议。如议案较多,可视情况增加全体会议次数。根据审议内容,会议安排12次分组审议,也可进行集中审议。

第二十条  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15分钟左右,与会人员报到,并履行签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依次主持,具体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每次全体会议举行时,办公厅现场核实出席会议的人数及有关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由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应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或提出议案。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可以到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相关议案及法规草案的说明。

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负责人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报告机关除主要负责人到会外,还应安排23名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到会参加分组审议,听取意见,回答提问。

第二十五条分组审议时,各组召集人和会议记录员应详细记录本组审议情况,并由各组召集人向主任会议如实汇报本组审议情况。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前,召开主任会议。涉及法规案的,由法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其他议案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通过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人事任免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议案的表决采用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表决票由人选委负责制作并保存。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前,市人大人选委引导拟任职人员在会场外等候,待表决结束后依次进入会场。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会议通过有关人事任职事项后,由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有关人员接受任命书后,由工作人员引领到指定位置就座。

第三十条会议期间的录像、录音、电子显视屏,由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章  会后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由办公厅拟文,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核稿,提交常委会主任签发。特殊情况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决定先行印发,再予以补签。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在30日内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会议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报道的新闻稿件由研究室负责初审,报请秘书长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电视新闻应及时在长春电视台播出。

第三十三条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负责整理,会议闭会后7日内完成,由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初审后,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7日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有关副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后,以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意见落实结果。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以及专项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领导讲话、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等,由办公厅整理编发《公报》。《公报》应在会议闭会后15个工作日内编辑完成并印发。

第三十六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办公厅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等,按规定整理归档。人事任免相关文件和材料,由人选委整理归档,并按规定报送人事任免议案提请机关、市委组织部和其他需要报送的机关。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技术支持:长春市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4030026号    本站访问量: